本报北京6月5日讯(记者吕贤如)国家工商局于日前发出通知,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《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》精神,充分发挥职能作用,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,要会同当地粮食部门,加强对粮食批发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,认真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。
通知说,企业经营粮食批发业务必须有规定数量的自有资金、可靠的资信和必要的经营设施,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,包括执行丰年最低库存量和歉年最高库存量的规定。企业经营粮食批发业务,凡不符合国务院《决定》规定条件的,要坚决予以查处。